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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解读“两高一部发文严打电诈”

发布日期:2022-06-04 22:54    点击次数:102

全面解读“两高一部发文严打电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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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进一步依法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其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

记者关注到,这是时隔四年后,两高一部再度针对严打电信网络诈骗发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意见共计十七条,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新的突出问题,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及关联犯罪案件如何管辖,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取证难如何认定刑责,涉手机卡、信用卡“两卡”犯罪案件如何定罪等问题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依法严厉惩治有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

值得一提的是,两高一部此次特别明确,针对境外电信网络诈骗数额难认定等问题,可按诈骗分子一年内出境赴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诈骗窝点标准认定,应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去年全国财产损失超三百亿

部分城市诈骗发案量占刑事案件数50%

2016年12月,两高一部曾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为公检法机关依法办案提供更加明确具体的适用法律依据,对有效打击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发挥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介绍,当前,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发案仍居高位,在一些大中城市,此类案件发案量在刑事案件中的占比甚至达到50%;电信网络诈骗大要案件频发,造成人民巨大的财产损失。仅去年,全国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涉及财产损失即达353.7亿元。

另据公安部刑侦局副局长姜国利介绍,今年1至5月,全国共破获电信网络诈骗案件11.4万起,打掉犯罪团伙1.4万余个,抓获犯罪嫌疑人15.4万名,同比分别上升60.4%、80.6%和146.5%,成功劝阻771万名群众免于受骗,为群众挽回经济损失991亿元。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多发高发,作案手段变化快、迷惑性强、防范难度大,诈骗窝点加速向境外转移,有组织犯罪特征明显,社会危害严重,打击治理任务依然艰巨繁重。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两高一部再度出台意见。记者关注到,此次《意见二》共计十七条,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如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及关联犯罪案件的管辖、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取证、涉手机卡、信用卡即所谓“两卡”犯罪案件的处理、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的政策适用等问题作出细致规定,进一步明确法律标准,有助于依法严惩有效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

境外作案超六成

新规定数额难查证的按出境次数定罪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意见将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作为“重中之重”严厉惩处,进一步解决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取证难、定罪难的问题。

近年来,国家严打电信诈骗,境内大批电信网络诈骗窝点向境外转移,据统计,目前境外窝点作案已超过六成。 2016年,两高一部出台的意见曾明确规定认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数额标准和数量标准,但受诸多客观因素限制,公安机关在境外通过警务合作或司法协作等方式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时面临取证难,执法难度大等难题,诈骗的数额和数量较难以认定。

针对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取证难等新特点,此次《意见二》专门新增规定,在有证据证实行为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或犯罪团伙,在境外针对境内居民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诈骗数额虽难以查证,但一年内出境赴诈骗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或多次出境赴诈骗窝点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完善案件管辖规定

微信、QQ等信息发送地列为管辖范围

据了解,此次两高一部发布的《意见二》还进一步完善了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其关联犯罪案件的管辖规定。此前《意见一》根据实际情况,规定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意见明确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并对电信网络诈骗的“犯罪行为发生地”“犯罪结果发生地”作出较为全面的列举式规定,如明确规定“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被害人被骗时所在地,以及诈骗所得财物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上述规定进一步方便执法办案,初步解决该类案件管辖难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李睿懿介绍,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持续呈现链条化、产业化趋势,大量的手机卡、信用卡成为犯罪工具,微信、抖音等新型社交软件以及“猫池”、GOIP等硬件设备被用于犯罪活动,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提出新挑战。为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意见二》将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手机卡、信用卡的开立地、销售地、转移地、藏匿地等,微信、QQ等即时通讯信息的发送地、到达地等,“猫池”等网络硬件设备的流转地等,均纳入管辖范围,坚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及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大管辖”原则,确保顺利推进案件办理和诉讼,更加精准、高效地打击此类犯罪。

明确帮信罪追责条款

为诈骗提供5个以上支付结算账户将追刑责

近年来,大量不法分子利用非法交易的手机卡、信用卡,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转账服务和通讯服务,涉“两卡”的黑灰产业链不断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推波助澜,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屡打不绝的“帮凶”。去年10月,公安部部署开展“断卡”行动,严打涉“两卡”犯罪。今年6月9日,全国“断卡”行动开展第五轮集中收网,最新数据显示,“断卡”行动共打掉非法开办贩卖“两卡”违法犯罪团伙1.5万个,抓获“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31.1万名,治理违规行业网点、机构1.8万家。

长期以来,如何为这些黑灰产业从业者定罪量刑是一个司法难题。记者关注到,此前两高一部发布的意见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仅指出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又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次意见进一步总结“断卡”行动的实践经验,解决非法交易“两卡”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意见明确非法交易“两卡”犯罪行为适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处理的具体法律标准,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而收购、出售、出租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等支付结算帮助,数量达到5张(个)以上,或者收购、出售、出租他人手机卡、流量卡等通讯工具帮助,数量达到20张以上,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

落实“宽严相济”政策

对大学生未成年人依法从宽处罚

值得关注的是,此次意见还进一步明确,打击电信网络诈骗要坚持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确保良好社会效果。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四检察厅副厅长刘太宗介绍,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往往涉案人员较多,各层级人员地位作用各不相同。他表示,对于不同层级、不同环节的涉案人员,应当在整个犯罪团伙、犯罪链条中全面甄别和评估其层级地位及作用大小,准确定性、科学量刑,确保罪责刑相适应。

刘太宗称,对于犯罪集团中的组织者、指挥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包括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等,依法从严惩处,针对当前司法实践中,一些犯罪团伙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社会危害更大,应当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上述人员,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社会危险性,该羁押就要予以羁押,一般应提出从重的量刑建议,并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但对于经应聘入职仅领取少量工作报酬、按照工作指令仅从事辅助性、劳务性工作,参与时间较短、诈骗数额较少、发挥作用较小的从犯,以及初犯、偶犯等,要依法从宽处理。

刘太宗表示,从当前办理案件看,涉案人员“三低”(即低龄、低学历、低收入)的现象较为突出,对于这些人员尤其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等特殊群体,要坚持以教育、挽救、惩戒、警示为主,根据其犯罪情节、认罪认罚、一贯表现等情况,认真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理念,更好地教育帮助他们知错悔过,投入正常学习生活。

提升办案效率

冻结电信诈骗案账户资金后优先返还被害人

打击电信网络诈骗中,最受外界关注的问题之一是如何提高办案效率,尽快为公众挽回损失。《意见二》明确规定,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时,公安机关查扣在案的涉案账户内资金,应当优先返还被害人,如不足以全额返还的,应当按照比例返还。确保尽最大力量挽回被害群众的经济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此外,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跨地域性特征,为解决异地办案调取证据问题,提高办案效率,《意见二》规定,办案地公安机关可通过信息化系统调取异地公安机关依法制作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述等相关证据材料,并对调取人员、调取形式、调取程序作出相应严格规范,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客观性,有助于解决传统的异地调取证据材料耗时长、效率低的问题。

值得一提的是,为提高办案效率,《意见二》还特别规定,实施诈骗的行为人尚未到案,可以依法先行追究已到案关联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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